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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023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09-14
2023
为什么咖喱粉准入名单没有中国香港地区,如需要进口,需要怎么操作呢? 输华植物性调料粉评估审查程序 一是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植物性调料粉申请。总署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实施...
09-14
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联合签发)》(农业部联合公告〔2021〕470 号)规定:(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
09-14
2023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18 号),成交方式填报: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运费填报: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保费填报: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杂费填报: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请如实填写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等栏目,如有疑问,欢迎致电
04-30
2023
加工贸易手册料件备案时征免方式:全免,如果料件内销征税,在申报核注清单时,征免方式是申报 全免还是照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料件内销时,征免方式请选择"照章征税"。
04-30
2023
“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星期一)至5月2日(星期二)放假,共2天。 5月3日(星期三)正常上班。
04-20
2023
广州昊链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TL8J68      所在地海关: 黄埔综保 经营类别: 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
04-20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第八条规定,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即个人携带或邮寄单碟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应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04-20
2023
来源标题:去年北京海关查获涉嫌侵权商品63.4万余件 北京海关二级巡视员曹永斌4月20日在2022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去年北京海关相继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寄递渠道“蓝网”行动和出口转运渠道“净网”行动,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重大赛事活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全年共查获涉嫌侵权商品3299批次,63.4万余件。 据介绍,北京海关以“智慧海关”建设为依托,积极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推广商标智能识别、“云确”远程确权等科技监管手段应用,强化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发现和甄别能力,提高合法货物的通关时效。牵头京津冀三地海关,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协作机制纳入了《京津冀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三地海关信息共享、布控共商、监管共治、人员共训、创新共育,高标准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04-05
2023
 3月30日,金海关长会见来访的香港海关关长何珮珊,双方就“智慧海关”建设、东莞-香港国际空港中心项目、风险管理合作、供港食品安全稳定供应等工作深入开展交流,并到海关总署风险防控局(黄埔)参观座谈。广东分署王侃副主任,我关周运保副关长、谢玉茹副关长、薛永磊局长,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口岸监管处、海关总署风险防控局(黄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见。
04-16
2023
我司在2022年1月-5月期间用进料对口方式出口的成品,现部份由于品质不良客户要求退货(不需要复出口),由于是账册核销周期外(现执行的核销周期没有出口过需退货的成品)。请问可以用什么方式进口?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商品编码:9001909090、90159000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第262号修正)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货物已不在加工贸易项下,不按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相关进出口事宜请按一般贸易有关程序办理。
04-16
2023
出口产品的某个零件上的品牌受保护,是否需要品牌授权书?产品本身没有品牌或品牌未受保护,但其某个零件上的品牌受保护,并且该零件上的品牌是裸露在外可以肉跟看到,请问这种情况进出口时是否需要提供品牌授权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按照其申报情况对商品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如果商品上的零配件可构成独立产品,其知识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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